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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统计局推广“双随机”检查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粤办函〔2015〕503号)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府办〔2016〕1号)等文件要求,根据《广东省统计局推广随机抽查方案(2016-2018)》的做法,进一步加强统计监管,规范行政检查行为,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府办〔2016〕1号)的要求,通过在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积极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方式并不断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机制,纠正在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检查行为,切实提高统计执法检查的监管效能,全面推进依法治统依法统计,为建设现代化统计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抽查清单

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赋予市、县级统计部门的统计执法检查职责和市政府公布的《市统计局权责清单》,决定将以下事项作为市统计局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四上企业”履行统计法定义务情况,具体包括:

1.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资料;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和不完整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

2.是否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3.是否依照有关规定聘请、任用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二)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单位(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市直有关部门)执行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

1.是否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2.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3.是否存在统计调查表未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的情况。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双随机”的抽查方式

1.建立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制度。完善各个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分别建立完善全市统计调查单位“四上企业”名录库和市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单位名录库,按规定对各个名录库进行电子编码和归类管理,并进行日常的动态维护,将它们分别作为“四上企业”、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单位执法检查随机抽查的抽样框,各项执法检查的抽查对象按预先确定的比例及有关要求从中随机抽取确定。

2.建立统计执法检查人员随机选定制度。进一步完善全市统计执法人才库的建设,及时将全市各地业务能力突出的统计执法骨干选取进库,将全库人数保持在50—60人。对库内人员进行业务专长、行政级别、地区归属等分类和编码管理,根据各项执法检查的工作目标和具体要求从中随机抽取相应的执法检查人员从事相应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二)确立“双随机”的工作模式

1.确立常规情况坚持随机抽查制度。在统计执法检查中确立“随机抽样是常态,不随机抽样是例外”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对列入随机抽查清单的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应当采用“双随机”的抽样的方式,从全市统计执法人才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对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的监管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但出现下列情况除外:

(1)由国家、省统计局统一部署并已确定抽查方案的统计执法检查活动;

(2)根据工作需要对某些特定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统计执法检查;

(3)已发现监管对象有违法嫌疑,包括群众检举、监管中发现等;

(4)监管对象已被纳入统计信用异常名录;

(5)“四上企业”报送的统计资料异常;

(6)检查项目的监管对象数目较少或符合专门要求的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数量较少等不适合开展随机抽样的情况。

2.确立特别情况尽量随机抽查制度。对上述列出的在一般情况下不宜开展随机抽查的特殊情况,当检查的有关要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适合开展随机抽查时,应当尽可能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执法检查。主要有以下情况:

(1)由国家、省统计局统一部署并已确定抽查方案的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还需要由地方统计部门具体确定检查名单的;

(2)根据工作需要对某些特定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统计执法检查中,检查对象数目较多不适宜全部进行检查的;

(3)纳入统计信用异常名录或报送统计资料异常的监管对象数量较大,不适宜全部进行检查的;

(4)其他因有关因素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适宜开展随机抽查的特殊情况。

(三)明确随机抽查的频次和比例

根据全市统计工作的总体情况和全市统计执法检查的工作任务,将对“四上企业”履行统计义务情况的检查作为随机抽查的重点,同时进行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单位执行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情况的检查。其中,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监管对象,两年内最多只能进行一次检查。

1.对“四上企业”履行统计义务情况的检查。每年围绕当年全市统计中心工作在全市组织开展1-2次针对“四上企业”履行统计义务情况的检查,每次检查应当有所侧重,可针对某些专业、某些行业、某类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以检查统计数据质量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执法检查。每年各级统计部门随机抽查的“四上企业”控制在5%—10%,其中地级市统计局直接抽查的比例控制在全市的5%左右,县统计局直接抽查的比例控制在10%左右。

2.对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单位执行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情况的检查。市统计局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对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单位执行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情况的检查,每次随机抽查的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单位约占总数的50%。

(四)认真对待抽查结果

1.认真做好检查工作总结。每次检查完成后,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的梳理和总结,向党组或局领导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监管对象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根据抽查结果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基本评价、改进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2.依法严肃处理统计违法行为。严格依照《统计法》《行政处罚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广东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改正或提出执法检查意见;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3.依法公开统计违法信息。认真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贯彻〈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违法对象的统计失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或依法进行公开通报。

(五)强化监管信息的共享

认真按照省统计局和市政府关于做好社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将在统计执法检查中产生的行政处罚等统计信用信息,推送到市政务信息资源平台、“信用广东”管理平台、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等进行部门内信息共享,或推送到市政府网站、“信用广东”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广东)进行公示。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实施“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法制部门全力抓、专业部门共同抓”的工作机制,依法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积极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方式。政策法规科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检查计划,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相关的统计执法和随机抽查工作。

(二)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切实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各级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和统计监管对象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认识,争取更广泛的支持和理解。加强对全市统计执法人才库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增强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执法监管能力。

(三)稳步推进、力求实效。推广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必须稳步推进、扎实有效。将2016作为推广随机抽查工作的试点年,重点在对“四上企业”履行统计法定义务情况的检查中全面实施随机抽查的工作方式,并认真总结经验。从2017年起在对“四上企业”和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单位的执法检查中全面推行随机抽查的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