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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茂府办函〔2015〕19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的意见》(粤办函〔2010〕750号)、《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粤统字〔2010〕85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加强我市统计基础建设,优化统计工作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统计工作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社会经济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需求多样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下,统计工作机制和统计工作对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另外,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应用,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统的全面实施,客观上也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因此,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涵盖各级、各经济社会领域的统计体系,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提升统计从业人员的职业自豪感和岗位责任感,不断夯实统计基层基础,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领导有关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指示精神的体现,也是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市发展成果,有效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促进科学发展的迫切要求。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解决好统计工作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困难,确保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机构,充实统计力量

(一)加强市级统计机构建设。要以提高统计调查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为重点,着重提高统计调查、专业网报、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统计服务和统计信息化使用等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各区、县级市及“三大平台”统计工作的指导,努力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好各项经济指标、核算好经济总量、服务好各项考核等工作上下功夫。

(二)加强区(县级市)统计机构建设。各区、县级市统计部门业务人员和行政人员应保持合理比例,业务人员比例原则上应不少于70%。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加强统计人员、统计调查、统计服务、统计信息化、统计法制和统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建设;要认真履行对乡镇(街道)统计业务管理的职责,指导乡镇(街道)不断完善各项统计工作制度,提升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水平;要建立和完善统计信息网络,拓展报表联网直报范围,提高质量与效率;要加强统计信息安全保密系统的建设管理,确保统计信息网络畅通和数据安全。

(三)加强和完善“三大平台”统计调查管理体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完善经济功能区管理体制的决定》(茂发〔2013〕16号)、《关于完善经济功能区统计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茂府办函〔2014〕57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经济功能区自身统计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功能区统计调查网络机制,构建与功能区相适应的统计指标体系,开展功能区经济总量核算工作;要加强对所辖镇级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全面、准确地做好功能区内各项统计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要树立“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大统计一盘棋”的理念,从茂名发展大局出发,形成强大合力。发改、财政、金融、保险、公安、民政、环保、人口计生、人社、工商、税务、海关、经信、农业、林业、住建、交通、邮政、旅游、商务、文广新、教育、卫生、体育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系统内统计业务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关统计工作制度,指定和安排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统计调查和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统计、财务、业务资料和行政记录,逐步建立以政府统计部门为中心、覆盖全社会各层面的高效的统计信息网络;各级政府的综合性统计资料,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外,由同级统计部门统一对外公布;中央、省属驻茂各单位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业统计资料,应同时将有关资料抄送当地政府统计部门;要严格履行部门统计职责,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五)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建设。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指定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落实办公经费。要坚持做好省统计局要求的管理制度化、流程规范化、调查合法化、手段现代化、服务优质化、教育常规化等工作;各乡镇(街道)新选配的统计人员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一定的统计工作经验。

(六)加强村(居)委会统计工作建设。村(居)委会要确定1名分管人员,指定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统计工作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统计台帐,确保源头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加强统计人员业务培训,以适应统计联网直报等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七)加强“四上”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广东省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统计工作规范》,着力推进四上企业在“统计人员配备、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帐建设、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开展规范化建设;全面实施《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建立健全统计企业诚信机制,保证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

三、进一步改善统计工作条件,为统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和“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统计日常工作和专项调查所需经费,将本级应承担的统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乡镇(街道)要根据自身财力,结合上级转移支付情况,及时足额拨付统计人员经费。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切实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建立对企业统计人员的轮训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基层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部门统计人员及基层统计人员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四、进一步提升统计科学分析水平,增强服务意识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围绕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做好统计调查,确保“不重不漏、应统尽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统计分析研究,加大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监测预判力度,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统计服务。

五、进一步加大统计工作宣传和检查力度,确保统计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统,加大《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完善统计执法监督机制,由统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开展经常性统计执法检查,坚决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严厉打击各种虚报、瞒报、伪造、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权威,进一步优化统计工作环境;市、县级统计机构作为统计执法检查机关,需配备专职统计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执法设备和条件,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进一步改善基层统计人员待遇,保持队伍稳定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关心统计人员的生活,提高统计人员的政治地位,提升统计从业人员的光荣感和岗位责任感,保持统计队伍的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有关薪酬管理规定建立乡镇(街道)基层统计人员津贴制度,安排财政资金对基层统计人员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